"财产性收入"鼓励置业
■秦刚
十七大报告中提及“增加人民的财产性收入”,第一次把“财产性收入”这个生疏的概念提升至国家决策层面,推广及十几亿中国人。
这令我想起小布什政纲中的一个重要概念——PropertySociety(译之为“业主社会”,其准确定义应是“业权社会”)。当下,正是金融机构对购置第二套住宅、多套住宅的政策抑制期。通过信贷手段(而非简单的加息)抑制投机行为,控制房地产总需求的策略是明智的,从最近一个月的市场反映看,收紧信贷可谓立竿见影。
笔者赞同央行和银监会927联合通知的精神。但从长远趋势看,更多的中国人拥有多套房产是利国利民的,富裕人口对“财产性收入”的追求也将构成中国房地产业的长期利好。财产性收入是发达国家国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进入发达阶段的标志。十七大提出的“财产性收入”概念首先肯定了人民的这部分财富是值得尊重,保护的,并倡导通过施政来增加这部分收入。这意味着对中国国情的认知和正面肯定。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,拥有财富和更多财产权益的群体逐渐演化为中国社会的主流。中国人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股票和房产。前者的门槛比后者低很多,后者的保障性、可持续性更强。当前的中国,正是股市和楼市共同的高涨期。中国人的幸福指数有赖于这二者的增长,但楼市话题却更易引发人们对社会公平、正义的争辩。人们购买并长期持有多套房产,是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重要渠道。这也许是中国房地产的长期利好。(作者系雅颂传播投资机构董事长)
谨防“赌博性”财产收入
■戴欣明
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,“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”。这意味着投资理财获得了明确的肯定和鼓励。
财产性收入与经营收入的增加应该是正常的,也是应该加以鼓励的。“优化资本市场结构,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”的提法有利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迅速发展。然而,我们看到的习惯性投资多集中在楼市、股市两个领域,而且还是追涨性投资。
而从这几个月的房地产成交巨量下跌来看,追涨不买跌的投机心理显示得一览无余,显示出市场投资者的不理智;市场机制的不健全。从股市、楼市的增值效应中,无数的人获得了利益,但这更多是投机利益,是非理性投资。
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需要的是正当投资被大力推广。例如虽然流动起来的土地使用权成了极有价值的资本,但是,资金杠杆效应带来的却是投机效果的增长,投资被迫成为投机。还有遗憾的是,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农民住宅至今还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转,小产权房虽然与相同地段的商品房相比有巨大的价格优势,却是“半非法”的……
所以,既然是鼓励财产性与经营收入,那么相关的立法就要跟得上。否则资金自然就会流向其它如:股市博弈、房地产投机、私募等等。
有效政策的引导与政策的鼓励是符合国情的必要手段,但是当我们应用手段的时候,总是不顾后果地急刹车。例如严厉的房地产调控引发了的持续观望,物业税这样的“软政策”迟迟不能出台,反而财政政策这样严厉的措施层出不穷,打击投资的同时也抑制了刚性需求。
而中国股市仍然没有完全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体系,价值与股票市值相背离,股票市场更像个游戏与赌博相间的市场。但是因为没有更多的投资工具,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这场“赌博”之中。
社会是需要均衡发展的,同样经济也要均衡发展,投资机会对于社会各个阶层也应该是均衡的。希望“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”不要误读为“赌博性”的财产收入。(作者系社会学家、房地产评论家)
财产性收入的主流是房地产
■国世平
众所周知,人们的收入主要分为两大部分:一部分为劳动性收入;一部分为财产性收入。目前,我国财产性收入主要有:房地产出售和出租获取的收入;投资股票和其他证券获取的收入;将钱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等收入;办公司和企业获取的利润等收入。
笔者认为,在众多财产性收入中,房地产这种财产性收入相对稳定,而且现金流非常好。投资股票获取财产性收入面临的风险非常大,而且现金流并不好,一旦股票下跌就不方便将股票换成现金。投资其他证券(例如基金、国库券等),尽管风险小,但收益低,而且现金流不好。把钱存入银行获取利息,尽管稳定,但也有风险,由于长期负利率的影响,不但没有回报,相反还有损失。办公司、企业,则更缺乏现金流,而且风险相对很大。
投资房地产获取财产性收入风险相对较低:一是可以抵御通货膨胀的冲击,在货币大规模贬值的情况下,房地产在抗通货膨胀方面有很强的抵御力;二是现金流非常好。将房地产出租,可以每月稳定获取租金;三是稳定性强,房地产价格不像股票那样大幅度上涨、下跌,中国居民比较适应这种投资方式。
投资房地产获取财产性收入,非常适合人们的长线投资。从2003年开始的房地产价格暴涨的局面,笔者认为以后很难出现。人们投资房地产的心态应该改变,获取稳定收入,得到非常好的现金流,应该成为人们投资房地产的收入预期。
(作者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)
“财产性收入”有助市场稳定
■一弘
什么“财产性收入”?它是指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(如银行存款、有价证券等)、不动产(如房屋、车辆、土地、收藏品等)所获得的收入。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、租金、专利收入等;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、财产增值收益等。
财产性的收入,与工资、转移性、经营性的收入构成了人的可支配总收入。财产性的收入目前占人民群众的收入比例并不高。除了工资,国家要创造条件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,也就是要增加中产数量,稳定民心、稳定社会。
因此十七大提出让“创造条件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”,这对房地产行业影响深远。 从政策面上,笔者认为政府并非要打击房地产行业,而是鼓励群众拥有自己的房产;同时利用自己的房产进行获益。如何让人民群众拥有自己的房产?从住宅产业来看,加大房产的供应量,控制房价过快上涨,这将让更多人购得起房;至于收益,无非就是通过出租或转让获取利益。
让更多人拥有自己的财产,并从财产中获利,国家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发展,这点已是不用质疑。因此笔者认为:只有房价稳定,才能“创造条件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”;或暴跌,或暴涨,那都是违背“创造条件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”的精神。因此,从“增加财产性收入”这个新名词,笔者认为深圳以后房产调控的主要方向,应该是稳定房产市场、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为主。(作者系资深地产人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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